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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質以言之,不確定故意與對價關係,二者之意涵恆為互斥,公務員若基於不確定故意收受財物,該筆財物欠缺對價關係,要難論以收受賄賂罪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價關係)有間,涵攝明顯有所錯誤。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惟第三人基於對價關係之債權係相對權,不得本此對價關係之債權對抗債務人,即無從本於對價關係對於債務人主張其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則債務人於契約解除後,以第三人約款業已失其存在為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收受賄賂罪之成立除須有對價關係外,尚要求對價關係須「相當」始足成立,然遍查原判決就對價關係是否相當之部分,未有任何論述,原判決就此構成要件之要求亦恐有所未知,原判決就此部分除有適用實體法不當外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二者有如何之對價關係,及有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彼此間之對價關係,自應分別在科刑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內明確記載,並於判決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方足資為適用法令之基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中,所謂「有償或對價關係」既以並列之方式為規範,該二者應屬等義或相當之概念,故難以認同「無償行為且具對價關係」並存之情事。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意旨所執上訴人係基於分紅心態向甲男為上開要求一節,縱或屬實,要係假借分紅名義為變相要求,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酬謝、聯誼等,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尤其不能將接續犯行之同一對價關係,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遽以各次收受賄賂當時職務上行為辦理進度之客觀事態,否定該接續犯行同一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雙方相互間即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或聯誼招待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於認定本件就職務上行為有行受賄之對價關係時,自應於上開職務範圍,具體指明對價關係究係成立於何種具體之職務行為,卻並未為之,致本案以空泛而未指明特定職務行為之方式不當認定對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違背職務行為與收受賄賂孰先孰後,與對價關係之存否,不生影響。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其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對價關係,係以賄求者基於行賄之意思,冀求公務員為特定行為,而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關係為已足,不以客觀上是否確有對價關係之存在為必要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就被告被訴事實,僅就所涉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判斷有無對價關係,而未就其所涉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對選舉團體行賄罪部分,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亦有欠妥適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影響其對價關係之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為清償借款,或為調現之用),並非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上訴人就系爭應有部分之買賣有對價關係,已如前述。上訴人雖以同鄉○○段五七三地號農地之抵押債權額為一千九百六十萬元,平均每平方公尺負擔之債權為五千八百九十三元。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竟有如何之對價關係,及有何積極證據足以嚴格證明彼此間之對價關係,自應分別在科刑判決之事實欄內明確認定,並應於判決內說明其依憑之證據及理由,方足資為適用法令之基礎。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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