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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即本件之相對人)以被告陳李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得源之財產受有損害,為此本於繼承及不當得利法則對被告陳李蕊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尚難謂非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14266號公懲判決預覽 ↗
二、依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內容示以,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3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認依偵查卷內現有證據,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自89年4月間起至92年2月止,前後出境共13次,在境外停留時間最長達28天,顯見其每年有多次出國之事實,尚難謂非無逃亡之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經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張扶養費分攤,然事實上債務人目前確實未獲得此部分資助,將來能否取得亦未可知,在此現實情況下,債務人就扶養子女費用之支出並未算計前配偶負擔之部分尚難謂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其執上開事由聲請公示送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經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執及信封所示,固送達相對人簽約所留地址,然聲請人既已解散,則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應進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負責人,惟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清算人之住所為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掛號郵件收件信封,固送達相對人金龍公司所在地「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6樓」,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綵繁之住所為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段97巷17號1樓」,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代表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區○○路1段17號18樓」,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台北市○○區○○路208巷48號9樓」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並未向量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4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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