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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經營就業服務多年,本有知悉就業服務法及主管機關即勞委會對就業服務所做之相關函釋之義務,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關經營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之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被告巧妙人力公司以「仲介招募外籍建教生」就業服務為由簽定系爭合約,業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告黎芷炘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是所謂「就業服務業務」即係指上開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所得稅申報與退稅、諮詢、輔導及翻譯」(見原審卷第62頁),是所謂「就業服務業務」即係指上開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經許可,以靠行方式招攬外籍勞工非法為他人工作,究否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法業務」規定,涉及該規定適用範圍之法律見解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已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就業服務業務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之立法目的,乃在防止國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決議,明示代辦居留證業務並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4款所得辦理之就業服務事項,勞委會並因此於其91年9月15日之電子報載明「廢止」辦理居留證業務屬就業服務法之業務範圍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8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第40條第5款及第66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8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查原告經營就業服務多年,本有知悉就業服務法及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就業服務所做之相關函釋之義務,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關經營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之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業諮詢服務。四、......。」可知就業服務法第35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林廷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就業服務業務,卻仲介原告工作,並收取仲介費用,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5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款、第6條等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所稱『收受』即包括『收取』或『代收』,此外,揆諸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函,係指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民事責任,應做何目的性之限縮,限於辦理仲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至我國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等就業服務法第35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第40條第5款及第66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告以所謂原提供中等品質之國光號客運方式接送外國人等語,顯為推託之詞,亦未符合該公司及一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送外國人之方式,不足採信,復按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㈠按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0980085726號函示指出:「網站經營業者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尚無需申請許可,惟若該業者有居間媒介之功能,則屬就業服務法第3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5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標準表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私立就業服構不得向外國人收取或代收本收費標準表以外之費用」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2月26日勞職外字第09102080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引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基於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所為91年10月07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963號函示,顯有不當一節,經查就業服務法第35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下稱系爭標準)第2條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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