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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6 則
函釋命中
公司行號免費提供之代收、代轉履歷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衍生其他收益 之疑,如屬反覆為之之業務、常業,並涉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 僱契約等媒介居間角色情事,則已涉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發文 104.12.07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54 條及民法第 103 條,不論雇主或受委任仲介 公司以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媒合結果予 以註記
發文 98.05.01
網站經營業者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 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尚無需申請許可,惟若該業者有居間媒介之 功能,則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業者須依據同法第 34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發文 97.12.18
仲介公司如於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僅從事代辦外勞薪資匯款業務,尚非屬 就業服務業務;惟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項目而未經主管機關設 立許可者,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發文 97.11.13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 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發文 97.07.22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35、6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6 條,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未登載就業服務業,非屬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發文 9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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