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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8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惟查:⑴原告並不該當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之客觀構成要件:①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以「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5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參照行政秩序罰法草案第5條立法理由,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8款並未明文處罰過失,則上訴人不應受罰始符法理之平。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事國內暨跨國就業服務業務,卻自泰國籍外勞K君及T君之薪資中以代為轉交清償借款名義,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分別為15,496元及4,680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又原告設立於89年,且為特許之專業就業服務機構,對相關就業服務法規定自是知之甚詳,毋待通知,且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未依規定填寫者,該法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7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又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命令。」固為就業服務法第4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91年11月起至92年12月止以收取國外仲介公司借款名義超收共64,158元,92年10月起至93年10月止以收取越南國稅名義超收共20,592元),被告認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次按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固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於1年內1人至30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比率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9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雖上訴人所陳本件涉及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第10款之法律適用云云,惟查,本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事實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第10款規定,就本件所涉及之該法律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主張「人力銀行」有媒介不實、仲介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詐欺等情事云云,委不足取,自難認「人力銀行」有何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7、9款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3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固為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8款、第65條第1項所明定,惟上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8款規定明文禁制者,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頒布修正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下稱工資切結書範本)備註第4點記載可知,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未禁止就業機構受雇主委託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屬未依規定填寫,該當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得向外勞收取服務費,惟原告未受外勞委託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且以未提供就業服務,卻收取或代收外勞繳交予好力公司之服務費,故原告收取或代收好力公司仲介服務費已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為:被告以原告違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及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3款規定,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原告罰鍰6萬元,是否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由以上規定可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均須依上開標準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協助雇主及受監護人依規定開立診斷證明書,卻委託不詳姓名之第三人「丁先生」為受監護人取得不實診斷證明書,並為雇主向被告申請聘僱外籍勞工,違反行為時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法)第4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費標準表」(嗣於93年1月13日修正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不得向外國人收取或代收上開收費標準表以外之費用,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將此種代收、轉付之私經濟處分權與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所定不正利益混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第43條明文規定之。另據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40條第5款之規定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7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號等函令,就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及禁止行為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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