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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說:該設定地上權行為,並未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民地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自屬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確定判決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認為系爭讓渡契約、覺書無效,其適用法規顯有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係就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地保留地部分,應如何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暨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如何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移轉之限制等之技術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OOO保留地耕作權(含地上權、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所有權等),僅限於具OOO身分者始得繼承,係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OO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3.關於上訴人主張行為時原民地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之授權範圍違反母法即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乙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與民法有關土地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規定要件有別,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開發,應優先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因系爭建物橫跨系爭894、894-1地號土地及另一國有地(即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893-9地號土地),系爭893-9地號土地亦為原住民保留地農牧用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民法第71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確認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之拍賣而成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條明白揭示: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規定訂定之原開辦法第7條、第8條亦有規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其中關於視同上訴人謝金傳部分,係於98年4月20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視同上訴人謝金傳所共有),有系爭9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5頁至第70頁),參照上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郭清吉雖與被告訂立系爭買賣契約,但因原告郭清吉不具原住民身分,系爭買賣契約已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縱認兩造間有贈與契約存在,然系爭土地乃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且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其移轉以山胞為限,然被告並不具備原住民身分,依法不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綜合上開規定,可見賦予依修正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註2】之原住民,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查108年1月9日修正前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桃園縣復興鄉公所96年1月19日復鄉農業觀光字第0960000883號函固記載:「…旨揭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108年1月9日修正前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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