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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繳納之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9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88頁),則該差額補助費繳款書所載之內容對上訴人即發生拘束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緩議,然自七十九年以來,於該「申請緩議」之前後,原告亦僅斷續接獲被告機關之「繳納殘障定額僱用差額補助費人數表」及「進用殘障義務單位差額補助費繳款書例行空白表單」之例行通知書,被告從未作成任何催繳差額補助費之行政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停字第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相對人核定聲請人八十一年二月起至八十七年三月止之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五百九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元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惟查系爭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之處分,係命原告給付金錢之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同)15,840元,並開立未達身心障礙福利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規定標準繳納差額補助費通知單,分別以同年9月25日高市勞局3字第0950026268號函及同年10月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抗告人所主張相對人侵占款項、違反僱傭契約規定及請求給付導師差額補助費等語,係屬本件給付資遣費等之訴是否有理由,可否獲勝訴判決之爭議,核均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實體審查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因身心障礙差額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繼續公告尋找其他符合資格之身分障礙人士,若有人應徵,即與蕭淑玲解約俾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以解決大元國小因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符規定,而須繳交「差額補助費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項費用支付(見原審卷第63頁背面),堪認上訴人對於公司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本即規劃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業務,被上訴人上所述,尚非全然無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只能消極地預期有上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其滯納金,如此,亦衍生上開帳戶與相對人實踐職務、法定預算間之關連性為何?未見相對人釋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無法勝任人事部副理職務:103年3月,原告時任人事部副理,未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致被告遭臺中市政府處分繳納差額補助費19,047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縱未按規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依法乃係應繳納差額補助費,而與公法上救助關係無涉。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榮復里里長李崑富等四十人「基層義務職人員訂報補助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八百元、顏平坤鄰長等二十人「交通費」三萬六千元及應補發之詹南山等二十一人(八十三年七月至十二月份)「鄰長交通差額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第2項亦明定:「前項代金(按:即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之代金),得標廠商除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應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人員或第2款人員,符合下列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貼:1、申請津貼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3項就國內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方式,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規範所根據之價值及原則,於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再予限縮其範圍,自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套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之計算標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固定有明文,然縱被告學校有違反上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之情事,亦僅生被告學校應依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差額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以創造廠商僱用原住民之動機及誘因;並於違反名額規劃時,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亦即就短少之名額,繳納一定金額之「差額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如其僱用員工總人數在一定數額(100人)以上者,依法即有僱用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一定比例(1%)之原住民之義務,否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此,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如其僱用員工總人數在一定數額(100人)以上者,依法即有僱用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一定比例即百分之一之原住民之義務,否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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