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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LINE對話紀錄,可知於114年10月18日後,告訴人頻繁與被告聯繫催討交付手機事宜,然被告卻未予以回應,足證自始即無交付手機之真意,就此,被告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已見灼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償欠款,拒絕承認上開債務承擔約定之意思已明確化後,被告竟仍置之不理,未繼續按期清償,亦顯見其原即欲藉上開債務承擔之約定而脫免自己應負擔之償還義務,其具有不法利益之意圖,已見灼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拒絕承認上開債務承擔約定之意思已明確化後,被告竟仍置之不理,未繼續按期清償,亦顯見其原即欲藉上開債務承擔之約定而脫免自己應負擔之償還義務,其具有不法利益之意圖,已見灼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000不斷改變其於通訊軟體上名稱,可證被告2人確實有外遇之情事,若為一般朋友之正常往來,何須遮遮掩掩變換身分,被告2人確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已見灼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佐以本案毒品並無檢出被告之DNA-STR型別,更可徵本案毒品並無經被告接觸或保管,是本案毒品客觀上顯非為被告持有或將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狀態下之事實已見灼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勸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照顧資源等之熟悉度,核其所述並非無據,故本件評估實無迫使其接受不利其將來擔任主要照顧者可能之方案,從而本件之兩造亦無達成其他會面交往合意之可能,已見灼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書向訴外人徐家華表示希望不要結束雙方婚外情關係,另於112年12月初經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原告其與訴外人徐家華於112年10月至12月2日間仍保持聯繫,可認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已見灼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後再迅速取走德腸薯餅三明治並收入懷中,使店員不易察覺被告之行為;此外,經店家藉由外送平台致電被告,身為外送員之被告又拒不接聽,益證被告已是出於不法獲取財物之意圖而竊取德腸薯餅三明治,已見灼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入口,執意欲經由262-49地號土地通往中台路,原告之行為除違反規約與契約約定外,亦違反契約之誠信原則,是原告不應逕行變更西向立面外牆為停車空間出入口係洵屬有據、已見灼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益證被告主觀上並無購買本案手環及耳環之意圖,而係出於不法意圖而竊取本案手環及耳環,已見灼然。
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簡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丙○○係使用被告張孟華即盛霖企業社之車輛並依丁○○之指示進行送菜作業,被告丙○○係為被告張孟華即盛霖企業社服勞務並受其監督,應為被告張孟華即盛霖企業社之受僱人,已見灼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有殺人之故意,已見灼然。被告上述所辯,皆為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㈢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被告於發表不實言論後,繼續使用其他帳號發表評論,使瀏覽者對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言論相信真實,乃試圖引導閱覽者為錯誤之想像,益徵被告有真實惡意及意圖散布不實言論於眾之故意,已見灼然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4年度澄上字第8號公懲判決預覽 ↗
惟對於類此情案,貴院之判斷卻迥然有別,明顯逸脫一定合理程度之相當關聯性,是原判決顯然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平等原則,已見灼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被告於發表不實言論後,繼續使用其他帳號發表評論,使瀏覽者對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相信真實,乃試圖引導閱覽者為錯誤之想像,益徵被告有真實惡意及意圖散布不實言論於眾之故意,已見灼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被告張子喬、林宏燊在謝涓鈴租屋處時即強逼謝涓鈴向他人籌錢一情,已見灼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器檔案畫面亦可見該派出所員警均在所內,僅有被告1人在外空地上並持續指名告訴人姓名,而對其出言辱罵等情,此有如本院如附件之勘驗筆錄可稽,可證於當時被告出言辱罵告訴人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語,已見灼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揭對話已見灼然:被告李江月西及李俊霖,對〝合作區域〞及坐落系爭土地上被告李俊霖所有之系爭編號甲、乙、丙房屋範圍之〝界定〞自知甚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揭對話已見灼然:被告李江月西及李俊霖,對〝合作區域〞及坐落系爭土地上被告李俊霖所有之系爭編號甲、乙、丙房屋範圍之〝界定〞自知甚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又依吳志斌指示嘗試聯繫我國直轄市市長,並收受大陸地區人士費用轉發有關選舉之新聞資料,更證被告李安泰主觀上確知本案行程確由安徽省臺辦用以影響本案選舉,並受指示安排、聯繫,已見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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