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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5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慈文段1389地號土地迄今既然仍無自來水管線之設施,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及內政部前開函釋仍屬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不應課徵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所指「道路」之公共設施是否完竣,本應依都市計畫所規劃之道路系統加以判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課徵田賦乙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向被告申請系爭土地准課徵田賦,經被告與嘉義縣政府相關人員會勘結果,認為道路、自來水已能排水,兩旁之排水溝部分側溝或雨水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已完竣,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⑵內政部90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號函「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道路是否建設完竣之認定,「並未明訂道路開闢寬度,而係以道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所謂「土地公共設施是否完竣」之判斷,則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可解析為以下4個要素,而且4個要素均具備,才可算是完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規定,又因函釋之法位階低於細則,故內政部89年7月31日台(89)內地字第8910823號函釋既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相違背,應屬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6條規定訂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相同)均未逾法律授權範圍,應於本件適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6條規定訂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相同)均未逾法律授權範圍,應於本件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規定,應課徵田賦,亦為另案被告98年9月8日屏稅管字第0980203818號復查決定書明確認定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8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縱非「第二次裁決」,被上訴人既以內政部88年12月20日(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函釋「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其中『道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結論:㈠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應以道路兩旁臨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欲判斷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所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之要件,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5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地號等2筆土地前慈光街無自來水管線可接及未配合於開闢時預埋管線,足證上開桃園市公所陳報桃園縣政府乃不實之公文,歷審卻皆未見制止駁回,亦未見說明本案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83年間遭萬巒鄉○○○○○○○○道路,該道路自系爭土地中間通過而劃為二部分,因地處偏僻又鄰公墓,致土地價值貶損難以利用,且該地段自來水迄未裝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縱使如童舜儀主張,系爭地段9、13、15地號土地係於74年3月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範圍內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之都市計劃農業區、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欲判斷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所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之要件,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2項規定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台北縣政府92年9月8日北府城開字第0920530203號函說明「有關系爭土地公共設施是否完竣,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復查90年7月27日北府城開字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111年10月20日潮鎮建字第11132280200號函(下稱111年10月20日函),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於109年公共設施已完竣,按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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