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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上訴人於終止租約後,同意對伊補償,補償費之計算方式亦係參酌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之規定,顯見兩造間有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補償之合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上訴人於終止租約後,同意對伊補償,補償金之計算方式參酌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之規定,兩造間有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補償之合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有理由,故原告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起訴,應屬無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費中有多少係所受損害之賠償亦未明,至於其他5項,上訴人除補償契約書及協議書等私文書外,並無任何其他客觀事證足以證明於「終止租約當時」確有上開項目存在之事實;且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7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因前述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上開補償中屬於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所規定之補償範圍,上訴人乃免就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舉證,得逕以其所取得之補償半數作為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於73年6月間成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仍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自非可採。㈢按平均地權條例第7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2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本件因耕地出租人收回系爭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補償,雖依上開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雙方就續約爭議涉訟,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確定判決認定雙方耕地租賃關係業已終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請求系爭土地之地價補償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規定在第77條第1項之下,依體系解釋,應如同第77條第1項有「依前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之適用,易言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亦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之適用。上訴人主張平均地權條例第77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計算補償,所應減除之土地增值,稅因係預計性質,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得減徵,故為期公平,該預計之土地增值稅,應比照例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之意旨,平均地權條例第7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及第77條第1項所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證明原告與林紹熙間就系爭土地之賣價並無任何補償之約定,且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早在林紹熙出售系爭土地之前約10年即已終止,林紹熙縱然因買賣而於87年12月1日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黃德興,亦毋庸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項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定有明文。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雖主張:被告沈春輝即出租人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之規定,補償原告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價額,亦未將工程受益費自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本件上訴人起訴係主張依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7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補償費,而按「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終止耕地租約及同條例第77條第1項補償費之爭執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主張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7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得否依系爭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或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請求被告給付補償費?若是,合理補償數額為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本件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亦以: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所得半數免之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之補償等變動所得,限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之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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