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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 編號 恐嚇行為時間 被害人 恐嚇所得金額 恐嚇用電話 觸犯法條 宣告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觀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且向多人多次竊盜或恐嚇取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共同恐嚇部分: 共同恐嚇部分: 共同恐嚇部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其中恐嚇得款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恐嚇未得款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以脅迫方式使被害人申○○書立悔過書行無義務之事之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 編號 恐嚇行為時間 被害人 恐嚇所得金額 觸犯法條 宣告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被告恐嚇行為,依據上面的論述,乃被告於傷害前之恐嚇行為之一部,該傷害之實害行為既然吸收傷害前之恐嚇行為,不另論該恐嚇行為,則被告於傷害後之恐嚇行為,亦應認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法及恐嚇對象:以公共電話撥打菁山幼稚園「袁先生」恐嚇。恐嚇內容:「我現在在跑路,希望你在經濟上支援一下」等語。恐嚇所得財物:一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被告游鳳珠就所犯之㈠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㈡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㈢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㈣恐嚇危害安全罪、㈤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及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各次犯行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2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陳慶安先後對多人恐嚇取財(其中附表編號1、2、3、4、5、7、8、10、11、13係恐嚇取財既遂,附表編號6、9、12、14、15、16係恐嚇取財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H○○前即有恐嚇取財之前科,竟仍不知自重自愛,復邀集被告G○○、亥○○犯下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實屬不該,且渠等均正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竟以電話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上述10件加重竊盜罪、40件恐嚇取財罪及2件恐嚇取財未遂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6幀、m○○所指認天○○所使用恐嚇被害人之共用電話現場勘查照片共5幀、m○○提領恐嚇取財帳戶模擬現場照片共6幀、m○○所使用午○○恐嚇帳戶之提款卡照片2幀、m○○與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30、15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下本件恐嚇取財之犯行,實屬不該,且渠等均正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竟以電話恐嚇飼主交付贖款之方式獲取暴利,已嚴重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被告蔡進華除打電話恐嚇外,並唆使被告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恐嚇及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151條所謂恐嚇公眾罪,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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