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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又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⒈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固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七)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七)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屬扶養義務者之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在此之前,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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