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因聲請給付扶養費至確定期間,被告尚屬年幼,故被告之扶養費應係由乙○○支付,是被告於給付扶養費裁定確定前之扶養費債權已因利害關係人乙○○之清償而轉讓與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就相對人抗辯應自相對人負擔之扶養費中扣除款項部分,伊同意扣除相對人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扶養費700,601元,亦同意扣除相對人曾將甲○○帶回家扶養3天不須給付扶養費,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就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相對人扶養費,應與代墊子女扶養費部分,以非訟事件之裁定行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未予究明,逕將子女所需扶養費認作相對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而計算其代墊之扶養費金額,進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認定,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顯然錯誤。
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原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而,原告除系爭扶養費外,有無額外協助支付甲男之日常生活開銷、學費、保險費等,本與系爭扶養費清償要屬二事,且縱使原告有以他項給付代替清償系爭扶養費債務之意,亦必以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子女以系爭調解筆錄約定之扶養費數額應予增加而向法院主張酌定扶養費數額應予調整,意即該案係延續兩造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均係為認定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數額應為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相對人於106年8月離家時承諾會分擔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惟相對人僅於106年間確有給付二名子女之扶養費,嗣於107年起則開始拖欠其應支出之扶養費,包括107年1月至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前開規定於制裁扶養費給付義務人,使其喪失期限利益之同時,全額扶養費將轉而由管理使用扶養費之一方取得,此於受扶養之子女年齡尚幼,扶養費全額甚鉅之情形,扶養費之實際給付方式究係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前開規定於制裁扶養費給付義務人,使其喪失期限利益之同時,全額扶養費將轉而由管理使用扶養費之一方取得,此於受扶養之子女年齡尚幼,扶養費全額甚鉅之情形,扶養費之實際給付方式究係採分期給付抑或一次性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據上,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有給付扶養費予謝陳秀金之義務並無法證明,縱認抗告人給付扶養費予謝陳秀金,然相對人並無給付扶養費之義務,則相對人即無不當得利之可言,抗告人自不得訴請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支付約定扶養費19,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證兩造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確實係約定每月3萬元,嗣被告訴訟代理人雖再詢問證人是否變更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7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須俟相對人累計3期扶養費未為給付時,未到期扶養費債權始視為全部到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系爭約定,被上訴人既於103年3月1日遲誤給付當期扶養費,被上訴人即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所餘扶養費全部到期,系爭扶養費本金之給付期限於103年3月1日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萬元子女扶養費債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30,000元,期間尚曾額外匯予子女金錢,除102年11月份之子女扶養費分兩次給付外,迄今從未有未給付子女扶養費情事,衡諸原告上開作為,並無使子女有日後無法領得扶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前開規定於制裁扶養費給付義務人,使其喪失期限利益之同時,全額扶養費將轉而由管理使用扶養費之一方取得,此於受扶養之子女年齡尚幼,扶養費全額甚鉅之情形,扶養費之實際給付方式究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相對人黃○○文對於扶養權利人即母親謝○○金應給付之扶養費數額,既經原扶養費裁定相對人黃○○文僅需自102年7月25日起按月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8,000元×36月),扣除楊昇澧已付楊00扶養費4萬7,000元、楊00扶養費9萬元後,上訴人尚應補足楊00扶養費24萬1,000元(288,000元-47,000元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以:甲○系爭期間扶養費係由相對人獨自負擔,兩造前於系爭和解筆錄約定甲○扶養費數額以每月1萬元計算,相對人得請求再抗告人給付系爭期間代墊扶養費36萬元,扣除再抗告人於113年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