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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抗辯三);發票所載地址為臺灣,非存入系爭存酒帳戶(下稱抗辯四);無匯款證明(水單),匯款不實(下稱抗辯五)等語(關於各發票序號及拍賣酒品之個別抗辯詳見附表一、二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抗辯原告請求加班費有違誠信原則,而有權利失效原則適用,是否有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⑦鋁窗窗框受損被告抗辯此部分應扣款2,000元,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被告此部份抗辯即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抗辯權性質上為滅卻性抗辯權即永久性抗辯權,由債務人之抗辯,使請求權永不發生作用。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抗辯權尚分為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抗辯權,前者之行使僅請求權一時被排除,後者則其行使,請求權即永被排除而不發生作用,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抗辯權性質上屬於永久性抗辯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參酌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之丙說(即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之1號之丙說)固記載:「本票之時效抗辯雖涉及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然如本票發票人已為時效抗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反觀被告抗辯原告簽發附表一至四所示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並已提出合理之說明,茲分述如下:⑴附表一之本票:①被告抗辯編號1之本票係依原告或李守澄之指示於106年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67,3 分所為抵銷抗辯,在「64,3 72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 72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 餘金額之抵銷抗辯,即無理 餘金額之抵銷抗辯,即無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要併為抵銷抗辯。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即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乃權利之一種,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怠於行使此抗辯權時,非不得由他債權人代位行使。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抗辯權分為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滅卻)抗辯權,前者係以請求權有效存在為前提,僅得一時的停止其行使之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者則能使請求權永久歸於消滅,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受領之法律上原因已因原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存在,原告自不得以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為由,主張被告於實體法上無受領之系爭支票之權利,或其權利已因原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消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連帶保證責任」,縱認上開記載係屬保證人拋棄其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然其亦屬在保證人尚未取得先訴抗辯權時即為之「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非屬民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所稱保證人在巳然取得先訴抗辯權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抗辯原告未具有專業教學資格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並不可採,說明如下:1、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經查,被上訴人所為系爭抵銷抗辯,包括系爭抵銷抗辯第一項76萬7600元部分、系爭抵銷抗辯第二項1萬2000元部分、系爭抵銷抗辯第三項1萬1813元部分、系爭抵銷抗辯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此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除票據法第13條(狹義之原因關係抗辯)外,尚包括票據法第14條第2項之不以相當對價取得之抗辯(廣義之原因關係抗辯),然與票據法第14條第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此而論,本件票據債務人即被告雖可以與被告間之原因關係為抗辯(包括權利障礙、權利消滅、權利除排(如一時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及永久(滅卻)抗辯權)等)。
臺北簡易庭有明文規定,又依據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之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主張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然對於消極事實之抗辯,本應由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抗告人於另案及本件訴訟所為前揭抵銷抗辯,均係以對造請求有理由始行使抵銷抗辯之預備抗辯,該抵銷抗辯是否進行審理及既判力範圍,尚待法院審理該案之原告請求結果為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辯權,如同時履行之抗辯權,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等權利抗辯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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