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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條文所指得抵充之利息,當以已發生之利息債務為限,尚未發生之利息債務,自無抵充之可言。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條文所指得抵充之利息,當以已發生之利息債務為限,尚未發生之利息債務,自無抵充之可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原審卷第40頁)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且本件兩造間又未特別約定上訴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儘先抵充違約金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編號二十九指定抵充票號VC六七四五四○五號本票之借款,餘未指定抵充。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抵充何時發生效力?㈡上訴人可否多次抵充,應以何次抵充為準?六、其抵充之性質依為何?何時發生效力?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322條法定抵充之規定,而原確定判決竟謂:「被上訴人於訴外人賴漢陽為清償時,除同意將執行所得抵充原本外,並未指定抵充之順序方法,自應依民法第322條法定抵充順序定其應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8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十、93年8月20日原告償還5,000元,抵充利息4,868元後,其餘132元抵充本金,故本金還有388,068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假設抵充權人為原告,原告已於93年7月2日行使抵充權,抵充後原告對被告之重整債權金額為107,567,821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附表所示編號1、3、13之帳單繳款月份分別繳納如還款欄金額所示5,100元、3,000元、87元,並分別抵充如附表所示編號1、3、13欄之抵充違約金。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清償後尚有餘額可供清償其他債務,均由清償人即抵押物提供人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如清償人不為指定時,則依法定次序抵充之,並均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包括違約金);並無由債權人自行指定抵充之餘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將各張信用卡,均屆清償期,且均無擔保之帳款,為先抵充累計利息,再抵充累計本金,抵充累計本金不足之部分,則按照鄺麗春所持信用卡及上訴人所持附卡各張信用卡總積欠債務比例抵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清償抵充之方法依序有三,兩造合意之約定抵充、債務人指定之指定抵充(民法第321條參照)及法定抵充(民法第322條參照)。
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97年3月10日還款8,000元,先抵充37日之利息237元,,餘款抵充本金,此時未清償本金餘額為39,002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0號裁判意旨,多宗債務之抵充,應先由利息開始抵充,才抵充本金,故應先將4筆債務之利息均抵充完畢,始能抵充本金。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施用地者,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必要,並非一經抵充,即應將抵充土地移轉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且抵充係將抵充地之價值平均分配於法定十項公共設施用地,並非以原位置土地抵充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抵充利息後尚欠金額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抵充順序逕以全部給付抵充懲罰性違約金逕以全部抵充股款(主債務)依序抵充「利息」、「主債務」(股款)、「懲罰性違約金」⒉抵充情形㈠被告於114年1月14日給付之50萬元全數作為抵充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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