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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115年審裁字第75號
115.01.07審查裁定
局之失能給付及雇主投保商業保險之團體保險金均全數抵充後,已無餘額;惟聲請人並無重複請求之情形,但系爭判決卻誤用系爭規定一,而未將雇主已給付予聲請人之工資補償(即上述薪資補償),加入
112年審裁字第528號
112.02.08審查裁定
以:勞動基準法第60條(下稱系爭規定)規定雇主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應限於給付性質、目的相同,且有重複請求之情形,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錯誤
會台字第13315號
108.09.27
之疑義。又前述裁判對於履約保證金性質之認定及得否抵充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8403號
96.09.14
再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將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解釋為抵充違約金之規定,乃法官自行造法越權解釋法律,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第八十條;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以非法方式剝奪人民財產,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
會台字第7438號
93.10.22
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老年給付,無法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八條規定之退休金,不合乎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相互牴
釋字第515號
89.10.26大法官解釋
買地設廠,並不能以前此繳納作為管理開發基金之款項抵充,仍須再次由主管機關按規定比例課徵,是以上述繳納作為基金之款項,就此而言,亦無不予返還之理由。 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興辦工業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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