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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縱令被上訴人之損失賠償金債務未因免除而消滅,上訴人以其代理人不知租賃契約第7條約定為由,拒絕返還租賃保證金,並以被上訴人所負損失賠償金債務抵銷之,其行使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資遣費、原領工資補償、醫療補償、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損失賠償、未投保勞健保損失賠償等)以和解金新台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違約金及損失賠償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本票關於違約金及損失賠償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向第三人原得行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應具同一性,是保險人依保險代位關係,向第三人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時,除不得逾越保險金給付金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起至給付發電機損失賠償之日止,按月以15,000元計算之營業損失,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損失賠償等爭議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非上揭「勞保以多報少損失賠償」之爭議標的,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惟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萬元),是原告追加請求勞保級距差額153,736元、新制退休金差額122,904元、加班費差額368,928元、精神損失賠償10萬元部分,致使本訴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行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規定之損失賠償責任係六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修正時增訂,並無溯及適用效力,且此項損失賠償請求權,縱認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位權係法定之權利移轉,究其本質乃繼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提繳6%損失賠償、其他(前後相關手續時間賠償)以新臺幣41,246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戶名:賈方毓,銀行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辯稱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僅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非有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即當然移轉於保險人,並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原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即當然移轉於保險人,並於被保險人或保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考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受害第三人之權利,並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爰增定第2項,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付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後,受害第三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於本案審理中提出被告簽立之損失賠償切結書及返還獎金切結書為證,惟觀諸被告四人均係於書立自白書之同日簽立前開切結書,而損失賠償切結書內係稱「本人自願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予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終止委託之情事,但依兩造之約定,有權利向被告請求以託收金額50%計算損失賠償之人,乃「第三者」,而非身為仲介者之原告。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即當然移轉於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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