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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原則,受贈人與贈與人之繼承人亦得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稅申報。因而,原告提出上開同意撤銷贈與契約書申請撤銷贈與稅申報,亦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何撤銷贈與要去被上訴人家?)上訴人要拿回撤銷贈與所得之強制分配款。」、「我只是跟上訴人是很好的朋友,但是我不曉得,是上訴人找我去幫他作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撤銷贈與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被告未製作寄發爭被告同意撤銷贈與存證信函,依系爭原告撤銷贈與存證信函、系爭被告同意撤銷贈與存證信函內容,二存證信函之寄件人與收件人字跡均相同、被告簽收與寄件印章亦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黃仁貴復抗辯黃光慧先則主張以律師函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嗣復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撤銷贈與,完全矛盾,顯然並無撤銷贈與之情事存在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原告否認賴茂德有撤銷贈與真意),足見賴茂德確實未向原告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撤銷贈與被告位於竹東鎮惠安街200巷6號房子(下稱系爭房屋),與撤銷贈與被告的郵政定存單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下稱系爭定存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所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未罹於時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針對本院家事庭102年家訴字第156號撤銷贈與事件(下稱系爭撤銷贈與事件),請選定由呂學照擔任聲請人特別代理人來進行該訴訟等語;惟查,系爭撤銷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並未載明撤銷贈與之標的物,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起訴,尚於法未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被告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被告時,即生撤銷贈與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告雖主張已於105年1月28日具狀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法官確認特別代理人裁定確定後,援用民法第419條規定撤銷贈與,雙方於105年3月2日簽立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贈與契約第3條約定修繕費用與原告無關,原告不能以此為由撤銷贈與,且依照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撤銷贈與期限應在贈與後1年內為之,故原告已不得再撤銷贈與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撤銷贈與訴訟),並對施玉芳聲請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0號假處分裁定獲准(下稱系爭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另案提起請求撤銷贈與行為訴訟,現於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8號案件審理中,該案所提出撤銷贈與行為,即係另訴請求撤銷贈與相對人在農林木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雖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惟該意思表示不符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而不生撤銷贈與之效力,原告無從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伊塗銷系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亦無理由。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爭點為:㈠原告甲○○請求撤銷贈與系爭房地是否具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㈡被告是否支付對價取得系爭房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不得再持相同理由主張撤銷贈與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顏碧珍(即被告)提起撤銷贈與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0年度家補字第2號受理中,而依本院100年10月05日訊問時,被告當庭抗辯撤銷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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