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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⒉施工單第5項(廢棄物清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5款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產局再於95年5月24日派員前往現場勘驗發現仍未改善,被告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於95年6月1日以后鄉清字第0950008015號函通知原告限期改善,被告另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要求原告限期清除處理該廢土之依據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而非同法第71條,即被告自始即追究原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狀態責任」,而非「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會把水泥磚拿去丟掉,是因為它是放在我經營的民宿與莊柏毅住家中間的公共地方,我員工通知我有客人駕車撞到水泥磚而爆胎,所以我才將水泥磚移除;且水泥磚放在馬路上造成車禍,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之授權,以中華民國(下同)103年3月11日府環廢字第103000661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公告事項略為:「一、本縣境內高速公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還土地,而考量選任被繼承人配偶張曉芸或蘇澳鎮公所擔任遺產管理人(見本院105年3月4日訊問筆錄)等語,經核胥與第三人胡文祥、黃瑋茹到庭所陳:蘇澳鎮公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屍體之通報後前往處理原告愛犬屍體,至現場後發現其身旁有一灘血跡,並有民眾以焚香方式祭拜該寵物狗,經板橋區清潔隊員再次確認並無生命跡象,遂認定已經死亡,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⒈為維護環境及市容觀瞻,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㈠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9月5日11時20分執行勤務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將本人所有之紐澤西護欄3座、鐵鍊約5公尺長及鎖頭等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部分,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作成民國103年3月11日府環廢字第103000661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公告事項略為:「一、本縣境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00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次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6月6日環署廢字第0960040292號函釋略以:「...說明:...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7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臺南市環保局為執行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權責機關,依被告善化分局函文之請求,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協助他機關即被告善化分局實現消除交通障礙之行政目的而為執行法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5款(異議狀誤載為第5項)之規定,建築物拆除後屬於廢棄物,環保局也認為屬於廢棄物,且認為清運行為並無不妥,受處分人按照規定載運至處理場,這樣開單實在不合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8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足認系爭建物應係無人使用之空屋,土地上之建築物內,既經被上訴人發現有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並經被上訴人多次勸導改善,而未改善,被上訴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99年12月25日接管系爭土地後,發現其上遭人放置貨櫃屋,私設收費停車場等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之行為,乃於103年2月26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張貼系爭公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被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予以舉發,並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於法並無不合,併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8條等規定,拆除後如有遺留建築材料,請臺端等於拆除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完竣,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再按環保署96年6月6日函釋略以:「…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1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作成民國103年3月11日府環廢字第103000661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公告事項略為:「一、本縣境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之行為,遂以自己發文字號、以其上級機關即被告名義對外行文,即以104年7月31日南市教體處總字第1040728476號函,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嗣於訴願程序表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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