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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第一審勘驗現場監視光碟結果,認定「似」有人形攀附車上,但無法確認「有人攀附」,更無法確定所攀附之具體位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北側牆壁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攀附生長之樹木(含樹幹樹枝氣根等延伸生長攀附處)全部砍伐清除,並修補砍除樹木後之牆壁壁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處Chanel指的是CocoChanel夫人,不是指CHANEL公司,縱原告攀附,也是攀附CocoChanel夫人,非攀附檢舉人。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垃圾車駕駛對於隨車人員攀附隨行之安全,應特別注意起步行駛時,隨車人員是否已站立踏板穩妥,而於車輛行進中則無法注意,必須由隨車人員自行注意攀附隨行之安全,除非車輛車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證上訴人確有積極攀附商譽且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之故意。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6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北側牆壁攀附生長之樹木全部砍伐除去,並修補砍除樹木之牆壁壁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有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而攀附他人聲譽,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以駕車駛離之方式擺脫鄭段春霞,造成鄭段春霞攀附不住而跌倒受傷,行為確有不當,且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惟鄭段春霞因感情糾葛,執意攀附車門,被告因而慢速左轉駛離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本件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均記載被告「確信不致發生危險」,其理由係因認蔡菊花以前有多次攀附車外之情形,惟此係被告之辯解,然其所謂「以前有多次攀附車外之情形」係在如何情況之下攀附車外不明,如係於平時二人無爭執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要仍在上述倒角之設計,藉由該倒角之邊緣阻礙該黏著材料往上攀附而超過該倒角之邊緣。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在電梯內跳躍以手攀附於四樓固定橫樑,其原因可能有多種,上開證人證詞、講習紀錄、會議紀錄、勘驗現場資料,均無關於上訴人在電梯內會作出跳躍攀附橫樑之原因,原審認定上訴人係因嬉戲而跳躍攀附該橫樑,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倘若竊嫌係攀附採光罩支架而下,理應在竊嫌攀附路線之採光罩支架上,均有可採集之指紋才是,然本案並非如此,顯然不合常情;又倘若本案指紋為被告攀附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足當之,單純使用公司名稱,尚難認係榨取他人努力之積極攀附商譽行為;伊刊登人事廣告上之馬匹圖樣,係廣告公司設計,為一般人事廣告所常見,並無故意襲用上訴人圖片而攀附商譽;況上訴人產品文宣手冊之馬匹圖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依上開勘驗內容,黃恒章明知其將手攀附在系爭公車車窗上,如公車啟動行駛於道路上,其有遭摔落、拖行或遭他車碰撞、碾壓之危險,仍不顧自身安全,為阻止被告駕車離去,將手攀附在系爭公車之車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證上訴人自始即無欺騙或隱瞞以攀附可○美公司多年行銷努力之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未使用工具積極攻擊警方,且被移送人呂鴻志二次攀附鐵拒馬均隨即遭員警拉下,被移送人劉惠宗攀附鐵拒馬之時間雖持續數分鐘,然過程中遭員警不斷拉扯,最後自行從鐵拒馬下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審原告相關工作團隊,確係由可○美公司之主要成員組成,廣告所宣稱之內容與事實相符,系爭廣告並無不實,僅係單純陳述行為,並無攀附商譽之動機與惡意,且如再審原告確係意圖攀附商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證人邱垂墩與員警,在被告拒絕配合並攀附環保車之情況下,以實力清除被告堆放在人行道之物品,並阻止被告繼續攀附環保車,核屬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仍應以事業有「積極攀附他人商譽之情事」,即須有「惡意」使用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而利用他人商譽以獲取不法利益之情形始足當之,如無惡意及積極攀附行為,不得驟認係影響交易安全或顯失公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甲○○竟又再次攀附於汽車駕駛座旁之車門,乙○○明知於此情狀下倘繼續行車,得預見甲○○將因體力不支,而自車上跌落地面摔傷,卻仍駕車前行,嗣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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