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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㈠上訴人自91年2月起擔任政務人員至95年1月退職,期間橫跨政務人員酬勞金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下稱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不同制度之施行致年資遭切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案原告雖係由臺灣大學借調擔任政務人員,惟其借調期間係支領政務人員待遇,執行政務人員職務,並受政務人員相關法令規範,且得依退撫條例領取政務人員退職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規範政務人員退職事宜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下稱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僅有辦理離職儲金而無辦理優惠存款之相關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原告於97年5月6日辭去○○○○職務,經總統核予免職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之規定而退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政務人員之年資,應予併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依前述規定,政務人員得領取月退職酬勞金之要件如下:㈠新法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且在新法實施後退職。㈡92年12月31日以前任政務人員2年以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受政務人員相關法令規範,且得依退撫條例領取政務人員退職金,故其權利義務與轉任之政務人員完全相同,自應一體適用退撫條例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規定,消防局局長職務係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屬政務人員,其政務人員年資因非屬上開考績法第四條所稱「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3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消防局局長職務係比照簡任第13職等,屬政務人員,其政務人員年資因非屬上開考績法第4條所稱「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伍、本院判斷如下:一、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條規定:「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因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條及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規定,產生「擔任政務人員年資2年以上,即得併計常務人員年資,按政務人員等級支領全部年資之退職酬勞金及辦理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陳志清自95年3月31日至103年12月24日轉任政務人員期間,係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下稱政務人員退撫條例)規定參加政務人員離職儲金,並於103年12月25日退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措施,爰在政務人員退職法律之外,另作規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本件上訴人係政務人員退職,係適用規範政務人員退職相關事項之退撫條例及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前已言之,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尚屬無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確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得與公務人員互為轉任之原則,該條雖係針對政務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而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因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條及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規定,產生「擔任政務人員年資2年以上,即得併計常務人員年資,按政務人員等級支領全部年資之退職酬勞金及辦理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8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被告曲解退職條例第19條第7項規定,將法源、性質不同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謬誤列入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將原告支領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曲解為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誤認原告自政務人員退職每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釋字第589號解釋所揭示者,係維護受有任期保障之政務人員不受新舊政務人員退撫法律變動之影響,仍可依其就任時原適用之規定擇領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註:經比對「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公務人員退撫法」: 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第19、20、 政務人員 公務人員退撫法 21條,公務人員退撫法相關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訴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以原告係於76年12月3日前已任政務人員,基於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年資採計之衡平一致,政務人員具社圑專職人員年資者,其退職年資採計規定亦比照公務人員退休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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