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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73 筆:名稱 7・條文 466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預覽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預覽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預覽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預覽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466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 條預覽 ↗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預覽 ↗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 條預覽 ↗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事宜:
一、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4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5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6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或死亡時,由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離職儲金本息。經依規定申請並領取給與後,不得申請繳還。 前項政務人員之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所應…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7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政務人員退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8 條預覽 ↗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且於修正施行後繼續任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職(休、伍)或撫卹事項: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9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具有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且於轉任政務人員前之最後職務卸職時,已符合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而未請領退離給與者,至遲得於政務…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所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領之退職酬勞金、支給機關及相關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依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與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請領退職酬勞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2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除依本條例給與離職儲金本息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加發五個月之俸給總額。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政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3 條預覽 ↗
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請領之權利,至其死亡或原因消滅且無喪失請領權利情形時回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4 條預覽 ↗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5 條預覽 ↗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6 條預覽 ↗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7 條預覽 ↗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案免除職務或撤職。
三、不遵命回國。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8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退職政務人…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9 條預覽 ↗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或月俸加一倍之一定比率(以下簡稱退職所得替代率)。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0 條預覽 ↗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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