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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至再抗告人所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231號判例:「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向何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有自由選擇之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共同訴訟中被告一人之普通審判籍法院,為原告訴訟便利計,因共同訴訟之提起,將發生管轄權擴張至其他不具相同普通審判籍被告之效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5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除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本院有普通審判籍外,固尚有其他特別審判籍法院有管轄權,惟不得因此排除普通審判籍法院之管轄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由上開規定可知:共同訴訟中被告一人之普通審判籍法院(即住所地法院),為原告訴訟便利計,因共同訴訟之提起,將發生管轄權擴張至其他不具相同普通審判籍被告之效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雖本得自由選擇向其中一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但倘有共同管轄法院者,即不再適用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531號判例即「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法院之管轄權,僅為法律規定之專屬管轄所排除,不因定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故同一訴訟之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分;同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乃普通審判籍,至於同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分;同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乃普通審判籍,至於第10條第2項規定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分;同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乃普通審判籍,至於第10條第2項規定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同法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之普通審判籍,與同法第13條因票據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之特別審判籍,當事人得選擇其一起訴,普通審判籍不因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起訴,其向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者,自無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原得自由選擇向其中一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但倘有共同管轄法院者,即不再適用該條本文關於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專就共同訴訟,定有一種特別審判籍,即對於被告數人提起共同訴訟,各被告之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除各被告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外,其訴訟得由被告任何一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者為普通審判籍,後二者均為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惟特別審判籍並無排斥或優先於普通審判籍之效力,故同一事件如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法院同時並存情形,以各審判籍法院均有管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原得自由選擇向其中一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但倘有共同管轄法院者,即不再適用該條本文關於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前開規定可知,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法院之管轄權,不因定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於同一訴訟之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為民事訴訟法第21條所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專就共同訴訟,定有一種特別審判籍,即對於被告數人提起共同訴訟,各被告之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除各被告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外,其訴訟得由被告任何一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專就共同訴訟,定有一種特別審判籍,即對於被告數人提起共同訴訟,各被告之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除各被告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外,其訴訟得由被告任何一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專就共同訴訟,定有一種特別審判籍,即對於被告數人提起共同訴訟,各被告之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除各被告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外,其訴訟得由被告任何一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專就共同訴訟,定有一種特別審判籍,即對於被告數人提起共同訴訟,各被告之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除各被告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外,其訴訟得由被告任何一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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