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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依系爭更生裁定意旨辦理系爭更生事件,因本院並未就系爭更生事件另行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故被上訴人即應於系爭更生事件併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應進行之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現經系爭更生事件受理中,但聲請人就系爭更生事件,未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前置協商程序,是聲請人就系爭更生事件之聲請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第1項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更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救助實為代辦更生事件之專業代理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法律規定,則代辦更生事件之專業代理人自不得恣意提出於法無據之訴訟救助聲請,方為正辦,併予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㈠、伊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2號更生事件(下稱952號更生事件)受理,嗣經裁定自民國98年12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號更生事件(下稱系爭更生事件)承辦司法事務官楊婕,違法調查聲請人於紐約人壽公司民國100年1月至7月各項薪資收入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綜觀上開系爭更生事件之程序經過,處理系爭更生事件之司法事務官幾於每月皆有以函文、開庭或調卷等方式,對系爭更生事件為實質進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無消債條例第7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因本件訴訟救助乃聲請人就上開更生事件聲請暫免繳納更生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其他更生所需必要費用,是否准許宜由受理更生事件之法院一併審究,故不宜將此部分聲請與更生之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救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無消債條例第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救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無消債條例第7條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系爭更生事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其為系爭更生事件之債權人,相對人於系爭更生事件違法裁定及違法不作為致系爭更生事件程序持續影響其利息損失及遲延受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足認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更生時之債權與50號更生事件之債權相同,並非新增之債權或債權人,抗告人意旨指稱本件之債權人、債權額與50號更生事件不同,應不足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更生事件復不得聲請訴訟救助。則消債條例就未預納費用之更生事件已有規定,自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5節訴訟救助章節之餘地,附此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4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更生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更生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院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更生事件卷、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更生事件卷、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更生事件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更生事件(下稱「系爭更生事件」)受理在案,為此請求於系爭更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富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8號更生事件(下稱更生事件)受理,並經該案承審法官何悅芳法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將本件更生事件移送嘉義地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再審被告為辦理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更生事件(下稱系爭更生事件)之司法事務官,且亦為系爭更生事件之監督人及管理人,惟再審被告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債務人曾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聲請更生,案分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事件受理(下稱前更生事件);前更生事件之承審法官,審核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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