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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③至於聲請意旨認本件羈押有違比例原則、最後手段原則,且有其他替代方式乙節,如前所述,亦有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③至於聲請意旨認本件羈押有違比例原則、最後手段原則,且有其他替代方式乙節,如前所述,亦有誤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解僱上訴人行為係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所謂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係指解僱為最後、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本件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伊業績良好,遭誣指不能勝任工作,最高法院卻認僱用人未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而為伊敗訴之裁判,前後見解顯然不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因兩造主張之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如堅持得易科罰金之犯罪,必須在監執行,反而有違最後手段原則之本質。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且被告業已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為確保將來上訴審程序、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遂行,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之羈押處分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重大違規事件,亦當為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之典型案例。四、本件並非訴請維繫勞動契約關係,而是勞動契約關係消滅後之賠償問題,應無所謂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販賣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至於被告家況,固值同情,惟尚非合法停止羈押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販賣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至於被告家況,固值同情,惟尚非合法停止羈押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販賣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至於被告家況,固值同情,惟尚非合法停止羈押事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此,隨意加以犯罪化,輕易動用刑罰,實與刑罰「最後手段原則」有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管機關陳報大量解僱計畫書,同時副知上訴人企業工會及關係企業工會,並與該2工會協商,工會亦認同上訴人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虧損、業務緊縮之事由,並同意擬資遣之人數,並無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之情事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被告具備羈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承審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符合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於法自屬妥適。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至於被告犯後態度及家庭因素,尚非羈押審查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本院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非限制住居或具保之強制處分可得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亦不違背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酌被告所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至於被告犯後態度及家庭因素,尚非羈押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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