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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行為人應依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之情形下,如其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此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上訴主張:被告在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意旨之同一法理,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核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查,被告在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爰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查,被告在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爰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查,被告在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爰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參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偵查階段坦承之犯罪事實,倘其於審判中為自白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意旨,減輕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5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已自白本案犯行,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意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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