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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指定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確有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㈡本院依職權函請家事調查官就⒈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王素綿是否有不適任之情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林白碧芬前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32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林乘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乘良對於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丙OO間有民事糾紛,導致關係人不配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職務,為此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5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過去受禁治產宣告人,若僅有監護人,而未經法院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應先向法院聲請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依前揭規定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戶籍註記,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認由關係人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適之處,爰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因本院原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丙○○不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避免監護事務延宕,影響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權益,自有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必要,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於100年3月2日裁定指定尹清美、尹清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尹清美及尹清賢於本院100年度監字第24號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配偶林仁明業已出具不同意書,表明無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而關係人康大豪為相對人之子,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且獲其姊(即相對人之長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3年度監宣字第42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指定翁心慧為伊監護人,現已無從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職務,爰聲請改定范美玉之兄嫂即關係人范張貴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雖以社工與其意見不一致,不讓其動用相對人之財產為由,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未就社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何事實足認不符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或該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茲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長期協助照顧相對人,其對相對人之狀況應有所瞭解,並經朱銀針具狀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指定聲請人擔任會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聲請人A01到庭表示其同意由A06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A06亦有意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足認由A06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相對人無配偶且父已歿、母年邁,而關係人張莉苹為相對人之弟媳,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由關係人張莉苹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依上開規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李桂芳亦同意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在卷可憑,是認由關係人擔任甲○○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可善盡保護甲○○權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關係人李明登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人,惟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死亡,為此聲請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件由關係人江玉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之責任,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江玉美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對丁○○不聞不問,無正當理由拒絕開立財產清冊,且拒絕同意聲請人處分丁○○之財產,並不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關係人丙○○為丁○○同母異父之胞兄,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相對人以上開事由,拒不配合聲請人開具財產清冊,消極之不作為已令聲請人無法妥善管理使用相對人之財產,顯有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情事,若由其繼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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