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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法律決字第 09907001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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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9.02.24
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因此,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及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之裁定,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
函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015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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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9.02.11
法院為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之裁定,自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應依法執行相關職務;並僅得在抗告審審理期間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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