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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肆、兩造之爭點:一、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雙務有償契約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況且,兩造間成立附負擔贈與,並非雙務有償契約,已如前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於條件尚未成就前,即不得請求被告履行系爭有償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上訴人辯稱兩造縱有上訴人照顧其至百年而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合意,亦屬死因贈與,並非雙務有償契約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固主張本案確定判決認定兩造間確有成立系爭雙務有償契約關係,故抗告人仍保有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權利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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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有償契約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準用買賣契約之規定。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一再主張其與陳聖雄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屬有償契約,自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陳聖雄曾負擔對價予原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有償契約之種類眾多,不同種類之契約,給付之內容並不相同,債權人依照契約所取得之權利內容也相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種,並非為與其互斥之契約型態,故原審認定系爭保全契約係屬僱傭及承攬之混合契約時,同時亦係認定系爭保全契約係屬雙務契約及有償契約,與上訴人之主張並無不同,顯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處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成立雙務之有償契約,即非可採。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民法第347條之規定,係準用於有償契約,申言之,倘為無償契約,即無準用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自買賣契約出賣人移轉財產權之義務與買受人支付價金之義務間之對價關係以觀,買賣契約乃係典型之有償契約,除契約性質所不許外,買賣之相關規定,得準用於其他具有類似對價關係之有償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繼承黃燈足與上訴人約定以北勢寮段122地號土地之移轉占有,換取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有償契約,基於該有償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占有系爭土地,應屬有權占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難徒憑規範目的與意旨不同之前述規定,即認本件兩造有償契約無適用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費用之可能。故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自難採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以: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原告既認其買賣契約為有效,又如何主張其係無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而,上開(三)所述交易秩序之形成,於89年1月26日刪除舊土地法第30條之規定後,於因有償契約而已履行移轉所有權登記,即有償契約之交易目的已達成之狀態,應受修正(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疑;惟兩造間雖屬有償契約,是否即得逕謂必屬原告所主張之寄託契約,則非必然。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羅東鎮民眾服務社抗辯其以宜蘭縣羅東鎮○○路一七號房屋之產權交由被上訴人變賣,作為占用系爭房屋之對價,與被上訴人間已成立買賣契約或有償契約等云,即不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範意指雖係以買賣關係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為闡釋,然本於有償契約對價相當之規範保護意旨,因租賃關係同屬有償契約,依民法第347條規定,其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於適用上亦應同上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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