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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主張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其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指摘原裁定違法。依前述說明,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規定之訴訟權,影響整體社會,是請求本院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且原裁定違反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應屬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若從權利有效保障或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之觀點,於權益受到限制或侵害之情事給予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權限,較為公允,學者專家理念之差異使之處於兩可或灰色地帶,可能引發法律性質定性之爭議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而原法院亦認本件應循抗告程序處理,抗告人並依原裁定教示欄之記載提起抗告,本件應給予抗告人程序救濟之機會,准其回復原狀之聲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規定,行政規則之定義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為機關內部制序及運作之規範,係為行政規則,若從權利有效保障或有權利即有救濟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100年度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均不合法而應裁定駁回,則本院對於再審原告所泛稱:原確定裁判關於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認定有誤、裁判不備理由或主文與理由矛盾、違反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案件確定判決理由,已證明係法院違誤違背法令而導致其假釋之撤銷,程序即非合法,應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又聲請如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撤銷原處分以杜爭議,維持受刑人法律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認為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參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再審之訴,尚非顯無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救濟之機會。惟原裁定未慮及聲請人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3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限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民之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私權爭執,得提起民事訴訟;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依其他訴訟程序救濟,例如……國家賠償訴訟、……等事件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庶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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