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抗字第1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稽其立法意旨係植基於被告緘默權、自證己罪之期待不可能性理論,準此,只須有證人因據實陳述,有受訴追訴處分之虞為已足,其未經起訴或判決確定者,固毋庸論,即不起訴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意旨略以:因臨時接獲臺東基督教醫院告以上訴人父親病危之通知,為趕赴醫院辦理轉院及緊急手術治療,始不得已有超速行為,具有期待不可能性,實屬情有可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係誤認被害人毀損其家中財物,而以強硬之姿態並口出惡言要求被害人賠償,造成年邁之被害人確實感受到恐懼,對於被害人所生之心理危害,及被告處於當時情狀下,其憤怒再所難免之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說曾遭公司幕後者之恐嚇威脅甚至放火等等,而不得不繼續受其擺佈,但果真確有上情,亦應報警處理,當可藉此逮獲幕後藏鏡人,竟捨此不為,而於本件查獲後再以此圖免刑責,並無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能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境潛逃大陸,然趨吉避凶乃人性之常,衡諸一般人在得知警方將予以逮捕到案之驚恐情況下,又無足夠時間考量利害得失,鮮不有先跑再說之行徑,從而被告案發當時因「期待不可能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其產業工會未依法使用發票,自應督促該產業工會依法為之,該工會如不願配合,上訴人得選擇不將工程發包予該工會,如已發包,亦非不得終止工程契約,是以上訴人未向該產業工會取得發票,難謂無過失,亦無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2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工會如不願配合,上訴人得選擇不將工程發包予該工會,如已發包,亦非不得終止工程契約,是以上訴人未向該產業工會取得發票,難謂無過失,亦無期待不可能性之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6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約定給付名目為清潔費,多年來均依樣畫葫蘆,是一已非原告所能置喙,二則原告於董事會亦曾報告會計師之異議,惟董事會仍決議援舊例為之,益見原告前述期待不可能性之正當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原告另主張其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施工路段之中線,係為避免危險發生,故基於期待不可能性之原則,被告不應予以裁決,舉發機關應以勸導代替舉發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能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對婚姻生活已有期待不可能性,且上訴人現非年輕,美好之未來期盼為日不多,總不能以此形式婚姻來剝奪上訴人一生之幸福。㈤、夫妻為一體,如事事錄音存證,何能長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原告又主張因遭鄰居張榮宏不法阻擋,致無法順利拆除地上建物,則其後續之違反使用管制行為,具有期待不可能性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能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13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公司財務持續惡化情況下,百分之百不積欠薪資具有「期待不可能性」:原告之財務狀況因遲遲無新資金之挹助,以致重整後仍持續惡化,目前每月仍虧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持生命現象,根本無法出院,亦不可能拔除插管,若以勞保局及監理會對「症狀固定」之解釋為需以病人出院為證明未再接受任何治療而言,無異係為不可能來要求病人,即期待不可能性來要求被保險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能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能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如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其竟違反此種期待,實施犯罪行為者,始發生刑事責任,若缺乏此種期待可能性,則為期待不可能性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