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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⒉原審經權衡審酌抗告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其罪名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集中在民國109年5月14日至21日),於時間上及本質上有緊密關聯,考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詐欺(2罪)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1罪)、妨害投票(1罪)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有期徒刑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曾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及受刑人所犯結夥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強盜未遂(1罪)、竊盜(2罪)之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支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肇事逃逸(1罪)、藏匿人犯(1罪)之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竊盜(5罪)、妨害自由以及違反藥事法之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定執行刑係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附表編號11-12曾經判決定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違反刑法贓物罪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2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果真如此,則「權衡審酌」只不過替法院「跟著感覺走」的思考方式提供一個美名矣?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詐欺共60罪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違反侵占、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類型及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案例與本件情節、態樣極為相似,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四)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2月,並未說明理由,沒有考量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亦未權衡審酌其責任非難重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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