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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逕依該條前段規定為程序上判決,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然依前述之法理,在第二審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於此情形自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453條亦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庭,而逕依該條前段規定為程序上判決,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然依前述之法理,在第二審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於此情形自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因原一審法院有程序選擇權,已如前述,且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原一審有「誤小額為簡易」之情形,故本件訴訟並非所謂「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原確定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延展辯論期日,同法第386條第1款亦有明文,足見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之當事人係未受合法之通知,第一審法院如逕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即有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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