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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水污染防治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2條對未依登記事項運作,由主管機關下令限期改善、封閉、折除該管線或設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認定新北市新店區禾豐一路(含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未經主管機關排放許可證查驗的污水管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6條及第18條之1規定,並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土地設置污水管線(下稱系爭管線),且該管線未坐落相對人民國102年5月8日北環水字第1021726661號函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下稱系爭文件)之範圍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告自106年5月份起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及每月統計廢水處理設施之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措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裁定裁判脫漏,應補充裁定「系爭管線未按登記事項運作不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6條、第18條之1法律構成要件之具體理由」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見同上圖B點、本院卷167-170頁照片),其間被告之稽查人員前往前開原發現A點處巡查,發現仍有不明污染源大量排出紫紅色廢污水(見本院卷171-174頁照片所示),被告乃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26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以民國107年1月15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30337401號公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365號行政裁定預覽 ↗
環水字第1021726661號函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0000-00號,管制編號F05A6904)(下稱系爭文件)之範圍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請求鈞院判令撤銷被告102年11月26日北環水字第10230450453號函核發大台北華城第二污水處理廠管制編號F05A8039號簡易排放許可證文件暨被告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上開行為確已違反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之規定。原告辯稱不知法律規定,應予免責云云,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7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之廢水排放地點係位於堤外邊坡處,而該處位於蘇澳鎮慶安段10、11、13、15、50及51地號土地範圍內,該等土地則皆位於被上訴人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則揆諸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至2款、第1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卷94-96頁)㈧國鏟公司於96年3月22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處以罰鍰6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9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次按「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64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第21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4條、第40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第16條,甚至於水(及空氣)污染防治(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附錄論罪法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㈥國鏟公司於96年3月22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處以罰鍰6萬元(見原審卷第132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月15日通過,於96年7月16日施行,是其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之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李岳峰為達欣公司負責人,新北市環保局於111年9月20日前往該公司工廠稽查,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第4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2月16日開立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吳官鴻及辯護人於原審援引水污染防治法第16條,並以李孟諺之證述、環保局組織規程、工務局組織規程規定,以及臺北縣政府94年9月12日、96年5月15日相關函文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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