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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答辯之理由:1.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委任原告辦理系爭事務,但原告卻拖延長達2年9個月,且其中至關重要之納管及提出改善計畫並未辦妥,導致被告事後遭彰化縣政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因被上訴人遲未完成系爭事務,導致上訴人遭彰化縣政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由處以行政裁罰3萬元,此罰款自應由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於民國104年7月8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發現孜芳公司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取得眝留廢水之許可文件,即逕將洗砂廢水貯留於場內貯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9月20日前往達欣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22工廠稽查,查獲該廠從事電鍍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電鍍業,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金協公司)之負責人,金協公司從事烤漆等金屬表面處理業,前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04年6月2日稽查,以該公司作業產生之廢水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貯留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下稱環督總隊北區大隊)前於民國108年3月5日14時31分許,前往達欣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22之工廠稽查,查獲該廠從事電鍍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電鍍業,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御宏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16日,經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環保局)派員稽查,認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經彰化縣政府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張淑玲為被告總億有限公司(下稱總億公司)之負責人,總億公司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民國110年10月1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0010468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區○○○路000巷00號從事陶窯業,被告於101年4月19日11時20分前往稽查,查獲原告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將製程廢水貯留至地下水泥貯留槽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之畜牧業,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及10月15日派員至該牧場稽查,查獲上訴人未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行設置貯留槽貯留廢水並回收使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營紙容器製造等,前經彰化縣政府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行政稽查,發現該公司並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貯留作業廢水於廠區後方地下槽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從事金屬製品製造為業,未領有廢水排放、貯留許可文件,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簡稱高巿環保局)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前往上址實施稽查,發現製程產生廢水於槽體中,因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⒊若達欣公司真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則適用罰則應為該法之第34條第2項,而非第34條第1項,原確定判決顯有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未取得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而貯留或稀釋廢(污)水者,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復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部分:(一)經查被告煒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煒業公司)未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擅自貯存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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