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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但申請稀釋廢水許可,以無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法者為限。 前項申…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事業委託處理廢 (污) 水應與受託者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影本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未將其產生之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者,應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並於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20 條預覽 ↗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廢止其核准文件。
一、新設事業已停止設置主要生產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0 條預覽 ↗
徵收對象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變更許可證(文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與變更有關之文件及申請資料確認書,送核發機關審查。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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