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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邵裕安為事業之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定有明文。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第2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事業之實際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江松南為事業之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第3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黃錦順為被告順隆公司名義及實際負責人,且經被告供明在卷,是核被告黃錦順所為,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之負責人犯同法第34條第1項之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9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第1項、第3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命令罪,被告許得恩為事業之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略以:上訴人於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揆諸同法第73條第4款規定,已符合同法第40條所稱情節重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第1項、第3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5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核被告簡武祥所為,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命令罪,被告簡武祥為事業之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000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經許可之流放口而繞流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處罰條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7條、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4項、第3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36條第4項、第3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蘇德福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之事業負責人繞流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罪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二、核被告翁麗玉所為,係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第1項之法人之負責人犯事業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罪;被告嘉怡公司則因其法人負責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被告不服,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專科罰金之罪」,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為,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命令罪,被告陳双華為事業之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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