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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與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5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於堆置場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4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80年5月6日修正公布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所拘束、限制之對象係以工廠、礦場為主體,俟修正後,方包括畜牧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0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應作為(行使公權力)而不作為(廢弛職守),上訴人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5條、第9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提起給付之訴,請求課予被上訴人應作為之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0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廠區排放製程所產生之冷卻作業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以裁罰,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第9款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核無足採,原處分機關以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違反水污染防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核無足採,原處分機關以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違反水污染防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附表所載「業別:41.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導致變更水之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程度」為判別標準,違反法律明定之放流水標準時,固然屬之,但當不限於此,由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物之水。」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及第9款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8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飼養豬20頭以上未滿200頭者,為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9條、第11條相關規定之事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被告裕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即被告吳惠閔因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所定罰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係以含有污染物之廢水或污水為前提,如非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或第9款所規定之廢水或污水,自無適用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9條、第32條之1、第34條及第35條;都市計劃法第9條及第79條;新北市市區管理規則第24條、第25條;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9條;水污染防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1所定得委託之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法未明定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要件,原告徒以五股鄉公所並非合法水污染稽查機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備註⑴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前,飼養豬20頭以上,未滿200頭者,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9條及第11條之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04年6月2日稽查,以該公司作業產生之廢水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貯留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等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再審被告舉發通知書載明伊係排放菜渣污水,而於訴願程序中表示伊係排放其他污染物,依上揭最高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1901號判決所示,菜渣污水應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1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前,飼養豬20頭以上,未達200頭者,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9條及第11條相關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8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飼養豬20頭以上未滿200頭者,為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9條、第11條相關規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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