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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然而聲請人並非該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上述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說明聲請人非前開事件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理由如下:⒈聲請人認:前開事件審理之程序標的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足見原確定裁定就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已詳述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內,換言之,徵收處分相對人以外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對於徵收致其權益受損不服時,提起行政救濟自無須經異議、復議之先行程序,惟其既為徵收公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法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以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閱覽本院89年度判字第362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案卷,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62號裁定(下稱本院原裁定)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使用產生不利影響,足徵該規範寓有保障特定人即鄰近農業之使用人意旨,而非僅純粹保護抽象農地使用及管理環境利益等公共利益,準此,依新保護規範理論,則鄰近農業之使用人自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從而,行政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非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既為上開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劉佩秋之一等親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日後本院審酌劉佩秋確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則聲請人亦為本院選定監護人之人選,故聲請人就上開監護宣告事件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其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或有請求撤銷之公法上法律依據,應認上訴人該等主張均難以憑採等語,為其論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4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非裁決之受處分人,復非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即無提起撤銷訴訟之權能,若仍提起前開訴訟,即有原告不適格之欠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得基於鄰地所有權人身分,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與本件原告就被告核發系爭建造執照處分,是否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無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非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規定,自無本件聲請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洪天來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七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抗告人既非受系爭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抗告人自不得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機關為不受理之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本件抗告人既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且非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即難以救濟,其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即無理由,原裁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路光輝之債權人,而路光輝往生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曾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鈞院97年度繼字第251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吳金水之債權人,而吳金水往生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曾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鈞院97年度繼字第1004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後,相對人為廖妍妍之繼承人,並曾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463號限定繼承事件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為廖妍妍之債權人,自屬該限定繼承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吳誌寅之債權人,而吳誌寅往生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全體曾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98年度繼字第485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據以主張其為前揭案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均係就其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為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葉黃春英之債權人,而葉黃春英往生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全體曾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98年度繼字第1187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葉黃春英之債權人,而葉黃春英往生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曾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98年度繼字第1187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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