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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依上開㈠所示,上訴人追加起訴請求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法律行為及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法律行為,均無理由,故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法律行為及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法律行為仍有效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特別將此種情形所為之法律行為,與有效法律行為同視,使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與上開法人、團體或機構負連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法院就該訴訟所為原告勝訴之本案判決(即確認被告間法律行為不存在)確定時,除有拘束該案原告及被告就該確認法律行為不存在之既判力外,並有使該法律行為發生當然確定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法律行為無效,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為系爭法律行為時乃處於喪失意思能力而無庸就其意思表示負責之利己事實為舉證之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合前揭壬○○到院治療及親自辦理印鑑證明之時間,與系爭法律行為作成時相距甚近,應足資反映壬○○於系爭法律行為前後之精神狀況,即難認壬○○為系爭法律行為時,已陷於無意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丙○○既係處於精神錯亂情況而為系爭法律行為,則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原告主張其所為系爭法律行為無效,自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居間仲介經紀原告或與原告至馬來西亞及在臺灣期間進行上開及任何法律行為之詳細中文及英文(及外文)契約或法律行為之名稱、全部內容;上開契約或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年籍或公司機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國貿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條例第四十條則為未經許可之香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台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使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負連帶責任之規定,行為人就該無效之法律行為,應與其法人、團體或機構負無效法律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行為雖然無效,但得轉換為其他有效之法律行為者,必須符合⒈當事人之行為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二者所要達成之目的相同,及⒉當事人若知其法律行為無效,即有為他法律行為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律行為時,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特別將此種情形所為之法律行為,與有效法律行為同視,使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與上開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即法律行為之方式,原則上依其行為所應準據之法律(即法律行為之實質與方式適用同一國之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之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㈠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㈡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㈢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㈨居間仲介經紀原告與任何對方當事人為上開或任何法律行為(含書面或口頭)之名稱、數量及法律行為(含書面、口頭之中文、英文及外文)之內容,曾將上開法律行為權利義務內容、權利義務說明、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特別將此種情形所為之法律行為,與有效之法律行為同視,使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與上開法人、團體或機構負連帶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特別將此種情形所為之法律行為,與有效法律行為同視,使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與上開法人、團體或機構負連帶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可知港澳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應僅指實體法上之法律行為,不兼括訴訟法上之法律行為而言。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8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等所為法律行為均屬無效,原告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及民法第113條、第242條等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系爭法律行為不存在,及代位請求塗銷系爭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為,與彭作豪系爭法律行為下合稱被上訴人系爭法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原告主張被告間之系爭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等節,為被告所否認,系爭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即非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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