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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已分別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方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毋庸為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而逕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者外,如該數罪中之一罪或數罪或全部在法律變更前所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據此,刑法第2條有關法律變更固改採「從舊從輕原則」,惟由於法院裁判之確定力不因法律變更而受影響,是行為經法院裁判確定後,法律始變更者,除因法律之變更,已影響裁判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可知併合處罰之數罪中有犯罪日期係在新法施行前者,除所犯數罪均已於法律變更前判決確定,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以外,不論數罪中僅部分在法律變更後確定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雖主張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屬法律變更,應比較適用最有利於其之法律。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寄藏手槍罪為繼續犯,於其終止寄藏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該條所指「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程序從新原則』,對法律變更前,已依當時有效之法律行為所遂行之訴訟關係,因已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仍應屬有效之訴訟行為,僅係在法律變更後,應依變更後之法律以進行爾後之訴訟行為,非謂已依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判決確定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以外,不論數罪中僅部分在法律變更前確定,或數罪均在法律變更後始確定,均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目的不同,當無因同列「同一條項」,即逕認不得為割裂適用;蓋刑法第二條之「法律變更」非「法律條文變更」,倘適用修正前後法律結果,未生利或不利變更,則非法律變更,此經最高法院第九十七年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揭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判決確定,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以外,不論數罪中僅部分在法律變更後確定,或數罪全部在法律變更後確定,均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條所指「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再按行為後法律修正,致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同,除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稱「法律變更」應係指刑罰法律變更,即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之內容變更,或「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規定,其既未進入刑法第二條法律變更「門檻」,自無發生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決議所揭示「法律變更」比較時「應綜合全部罪刑,整體適用法律」之情形,而無割裂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司法解釋平等原則,應認空白刑法之變更屬法律變更,亦即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變更,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所謂犯罪後法律變更,此有鈞院九十年上更㈠字第二○四號判決足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其中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其中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4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無論法律變更前後,均仍屬須接受刑罰處罰之犯罪行為,並無刑法第2條第3項所規範之法律變更可言,自無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抗告意旨對此顯有誤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其中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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