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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之規定而該當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要件,是否可採?㈢、本件是否已經罹於國賠法第10條所規定的短期時效?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固規定: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1次為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0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依關稅法第45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決定其復查期限之結果明顯不同,原裁定認不論依何法據,決定其復查期限之結果均不生影響,違法裁定,至為灼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3項雖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原告另稱:被告於104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二次送達,係將原104年3月31日作成之復查決定書重行送達,而非另行作成復查決定,然原復查決定既未於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查關稅法係屬公法,其強制規定行政主體及作成行政行為所應遵守之規範,俾人民與政府間均受行政程序之拘束,關稅法第46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中所規定之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如有不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應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如有不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應於30日內申請復查(並見於處分書教示)即至遲應於97年1月10日為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裁處罰鍰,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5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係於92年6月16日收受處分書,此有收件回執附原處分卷可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如有不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應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即至遲應於97年3月27日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遲至94年6月10日始具申請書向相對人申請復查,亦有經相對人蓋有收文日期戳之復查申請書附於原處分卷可按,已逾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前段及第47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3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34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次按「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亦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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