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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此債務不履行結果,且同時造成原告已給付權利金620萬元之「極積損害」,此與前案係「消極損害」為不同訴訟標的,不受前案既判力之拘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依上所述,被告甲○○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共為1萬9,931元;被告龔峰正就未完成部分則無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之消極損害無理由:按民法第216條規範之消極損害,意指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判決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鑑定報告第6到7頁論述消極損害應否除外時,僅就契約第21條第㈥、㈦項及第㈠項第1至12款予以討論,然就上訴人主張不得請求消極損害之依據即第21條第㈧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其請求賠償者,係屬積極損害,而非消極損害。原審就上訴人是否受有該積極損害胥未調查,遽以其係請求消極損害,即為不利於其之判斷,不無可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金額記載為「損害金」,自無不當,原告將之解為系爭損害金並無填補原告消極損害云云,容有誤解。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高雄地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八號確定判決命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者,僅積極損害而不及消極損害,有該判決可稽。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小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汽車為一般人生活常見之交通代步工具,且通常為行動之依賴者,故就系爭車輛修理期間所受無法使用汽車所失利益之消極損害,於合理且必要範圍內,請求權人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應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1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無法向行政機關請求該消極損害之賠償,實務上更認為縱原處分被撤銷,抗告人亦未必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故難認抗告人受有何消極損害,顯見抗告人所受消極損害,已因法律等限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其喪失向保證人追償債務之利益所受有之消極損害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承攬人因契約終止之損害,係包括因定作人隨時終止契約而生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而言。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此規定,「交易性價值貶損」之消極損害,尚非不得請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須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即積極損害)與所失利益(即消極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就積極損害即賠償協力廠商之損失4138萬3731元,及消極損害即預期利益之損失5684萬5469元,已依民法第225條、第226條、第267條、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受損害即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即消極損害。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既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消極損害,則原審於依取捨證據後認上訴人無此消極損害,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無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就「柱柱姊生活形象短片」、「柱柱姊辦公形象短片」影片已完成製作及部分工作,因此受有積極損害20萬8,000元、消極損害1萬9,040元,共22萬7,040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所受損害應包括積極損害(上訴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消極損害(上訴人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原審僅扣除積極損害,而未扣除消極損害,顯有違誤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屬日常會務運行或各類活動之支出,是帳務科目究竟列為支出或收益,即與消極損害之計算無關。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損害,應包括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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