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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於上開離婚訴訟起訴時,積極、消極財產均為零元。㈡被告部分:1.被告結婚時之積極、消極財產均為零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如原告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被告應聲明由原告之孫女陳晨晞承受訴訟。三、如原告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被告應為原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消極財產: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其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消極財產詳如附表1、2所示,此部分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85、405至406頁),是原告婚後之積極財產為294,567元,消極財產為49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被告婚後消極財產部分:原告未主張被告有何婚後消極財產之事實,且被告對此亦未見有說明,自無法認定被告有何婚後消極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茲將兩造結婚時、離婚時之積極、消極財產,詳分述如次:㈠原告部分:1.原告主張:兩造於104年7月6日結婚時,原告之積極財產有存款餘額40,291元;消極財產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本件被告雖初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於基準日無消極財產乙節表示不為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06頁),惟後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其消極財產項目及數額復為爭執(見本院卷一第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無法證明積欠李婉瑜借款10萬元,不應列入被上訴人之婚後消極財產。被上訴人未能證明上訴人向其借款121萬8,000元、300萬元,不應將之列為被上訴人婚後消極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基上,原告之積極財產0元,而消極財產合計2,099,728元,故積極財產小於消極財產,則原告剩餘財產應計算為0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消極財產,經扣除後,已為負數,應計為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如上所查,原告之現存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價值合計10,119元,無婚後消極財產;被告之現存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價值合計1,776,996元,另有婚後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上訴人戊○○之消極財產經剔除前開保證債務後,積極財產顯然超過消極財產甚多,則上訴人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務,綽有餘裕,對於被上訴人之債權自不生影響等語置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剩餘財產為0,被告無消極財產,其剩餘財產為856,277元,應給付原告428,095元,本件請求金額仍為50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將兩造之剩餘財產臚列如后:(一)原告婚後積極、消極財產均為零元。(二)被告婚後積極、消極財產如下:1.婚後積極財產:(1)存款:455元①郵局存款:8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此部分自難列入被告之消極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⑻附表二消極財產編號5部分:乙○○抗辯附表二消極財產編號5所示之對己○○100萬元借款債務,應列為其婚後債務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之婚後消極財產多於積極財產,並無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婚後財產: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故婚後財產淨額為0元。三、被告婚後財產:積極財產為系爭房地,價值為250萬元。消極財產為對新光銀行之借款債務1,284,896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非基於胎兒即聲明人之利益,聲明人亦不繼承該債務,自無待於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未變動(蓋93年2月26日成立之保證債務3,000,000元不算入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僅減少864,000元,其積極財產仍高出消極財產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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