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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抗辯其出售所承租之土地供他人做墳墓之用,係出於過失,故不能成立準準無因管理關係,顯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審適用學理上之「準無因管理」認為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管理事務所得之利益,然而,「準無因管理」以不法的管理者始有適用,即對事務毫無正當管理權源者,例如明知為他人之田地而開墾種植檳榔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耕地供他人興建墳墓,不自任耕作,原訂租約無效,依不當得利及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利益,依上說明,自屬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前之民法債編第一百七十七條,固未如修正後之第二項增設有「準無因管理」之規定而得準用同條第一項「未盡義務人無因管理」之規定向本人請求其所得之利益,且該準無因管理人明知他人之事務而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爭執要點在於:㈠壬○○請求己○○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給付準無因管理所得利益等,是否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之初,係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規定之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及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其訴訟標的請求權之基礎,然於原審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二號房屋部分,聲請人等既各有其潛在之應有部分,則聲請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項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準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賴成章、賴謝雲妹、賴慶麟(以下合稱賴成章等三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查準無因管理乃不真正無因管理,本案情形並無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準無因管理規定之適用,因準無因管理之成立之前提要件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備位之訴主張縱不成立租賃關係,被上訴人未受上訴人之委任使用系爭土地,予以出租獲利之行為,亦屬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亦應給付相當租金之管理利益3,236,820元,爰依無因管理及準無因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查準無因管理乃不真正無因管理,本案情形並無民法第179條第2項準無因管理規定之適用,因準無因管理之成立之前提要件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查準無因管理乃不真正無因管理,本案情形並無民法第179條第2項準無因管理規定之適用,因準無因管理之成立之前提要件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再縱不成立租賃關係,被告未受原告之委任使用系爭土地,予以出租獲利之行為,亦屬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亦因給付相當租金之管理利益或之不當得利,原告亦得本於前述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準無因管理非為無因管理,僅本人得主張依無因管理請求返還利益,在理論上,準無因管理人尚不得主動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無因管理之規定向本人主張求償權,但由於本條第二項增訂如其受害之本人主張依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查準無因管理乃不真正無因管理,本案情形並無民法第179條第2項準無因管理規定之適用,因準無因管理之成立之前提要件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不可採,經核並無不合;且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相當於租金收入之利得,原判決既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則其另謂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準無因管理請求權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通知被上訴人終止委任關係,並依委任契約關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準無因管理法則,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三百四十三萬零八百八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等3種義務,準無因管理人亦不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民法第176條、第177條),向本人主張求償權,此觀民法第177條第2項、第1項規定即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民法第177條,固未如修正後之第2項增設有「準無因管理」之規定而得準用同條第1項「未盡義務人無因管理」之規定向本人請求其所得之利益,且該準無因管理人明知他人之事務而以自己之利益為管理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縱被上訴人係為自己利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嵩岳公司,伊等亦得追加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租金。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7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縱使係為自己利益而管理(基於與施憲誠情誼先行代墊工程款),同時亦有管理被告事務意思,被告因原告管理行為(即墊付更換水塔工程款)而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無因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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