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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不影響其效力,況被告對於遲延繳納者加徵滯納金,均依個案逾期日數及上揭法律規定計算滯納金額,並不因該滯納金加徵限制條款是否列明於保險費計算表中,而影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權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滯納金,如較其滯納金半數及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計算之利息為多時,應准將其另半數滯納金大於利息部分之差額退還納稅義務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得向原告徵收滯納金;或判決被告拒發「健保卡」給原告之日起,不得繼續計算原告之前未繳保費之滯納金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7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滯納金只有在納稅義務人逾越「確定之課稅處分」所載繳納期間而未繳納時,才有加徵滯納金之餘地:按所課「滯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滯納金之處分最多以滯納30日計算,即滯納金處分至遲於納稅義務滯納30日時即告確定,則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對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於加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規定,對滯納金不服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後段規定,滯納金之加徵不得逾30日,因此,滯納已屆滿30日者,雖仍屬滯納,但不再加徵滯納金(按此規定對於滯納金設有加徵日數之上限,顯已考量滯納金之利率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破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異議意旨略以:大溪稅務分局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向伊申報109年度房屋稅及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萬4,885元之債權,其中滯納金1萬9,945元(下稱系爭滯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0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規亦有差異,惟,原審卻以使用費本身係規費,而認「滯納金非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非行政罰」,顯將「使用費」與「滯納金」二者混為一談,但滯納金係行政罰無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再訴願決定係以「按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係以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稅捐日計算其滯納日數,以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在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前,其滯納金尚無從計算,亦不生滯納金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如有加徵保險費未繳納之滯納金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進而讓原應加徵滯納金變成無須加徵滯納金,如此無異鼓勵取巧之納稅義務人得藉申請復查以規避滯納金,豈是事理之明(應係「平」之誤)等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原告對被告復查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原告對被告復查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原告對被告復查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退還之問題,並無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金利息之餘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4、至於原告雖因提起復查程序,而得以拖延繳納稅款本金及滯納金之給付期間,惟原告給付滯納金之遲延責任並未解除,其遲延給付滯納金之法定遲延利息仍得加以計算;況且原告依法本應給付因遲延繳納稅款而產生之滯納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住戶於前項日期內未繳交者,管委會得向該當事人收取滯納金,以金額月息仟分之六計息。本滯納金併入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履行,因而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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