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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73 則
函釋命中
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如仍任其他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本身因投保單位 欠費而受訴追或為受執行義務人,在系爭保險費及滯納金未依法繳清前, 保險人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發文 106.12.04
有關下水道法第27條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加徵滯納金上限問題1案,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 106.05.09
函詢政府公務機關因故未於原訂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衍生滯納金疑義一案。
發文 106.03.13
函詢政府公務機關因故未於原訂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 衍生滯納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者,其滯納金、處分及利息計算方式疑義一案。
發文 104.06.10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 簡稱空污費)者,其滯納金、處分及利息計算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
發文 103.10.30
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
發文 103.03.04
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請查照。
廢/停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逾期滯納金及利息追溯年限疑義一案
發文 102.01.08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逾期滯納金及利息追 溯年限疑義一案,請查照。
未依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加徵滯納金
發文 101.03.29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及滯納金徵收之認定依據及可否分區辦理空污費結算疑義一案
發文 100.11.30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及滯納金徵收 之認定依據及可否分區辦理空污費結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如期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因計量引用錯誤,是否應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疑義案
發文 100.11.14
函詢公私場所如期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因計量引用錯誤,是 否應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疑義案,復請查照。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所得稅惟未(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對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處分不服申請復查之期限
發文 100.02.15
經核准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未依限繳納其利息及滯納金之計算
發文 99.12.15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契約開工日起算加計滯納金疑義案
發文 99.06.02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契約開工日起算加計滯納金疑義案。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發文 98.06.23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 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 規定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以公設保留地一併抵償屬市政府及中央應分成稅款罰鍰滯納金利息等之處理釋疑
發文 98.04.28
營業人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得以營業稅溢付稅額辦理退稅後抵繳
發文 97.12.31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加徵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應加計繳納費用及滯納金之利息
發文 97.02.05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法第 2 條所 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
發文 97.01.18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法第 2 條所 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 怠報金及短估金。…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其範圍包括規 費、受益費、特別公課及其他事項(蔡○○著,行政執行法,89 年 10 月初版,第 95 頁參照)。次按「…至於非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得否逕就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乙節,依民法第 1148 條:『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及司法 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意旨以觀 ,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不具一身專屬性,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繼承 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為強制執行,乃屬當然。」「…關於稅捐繳納義務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不 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疑義一案…2.…前經法務部…函徵詢財政部 之意見,業據該部於 93 年 8 月 9 日以台財稅字第 09304537100 號 函復略為:(1) 按稅捐繳納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性質具財產 性,而不具一身專屬性,因此納稅義務人死亡時,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據繼承之法理,其納稅義務應由繼承人 概括承受。此一見解,前經法務部 81 年 3 月 4 日法 81 律字第 029 98 號函及司法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明確釋示在案…3.據前揭財政部 函釋意旨以觀,應…即認稅捐繳納義務非專屬於義務人一身之義務,則依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 觀範圍)規定,原執行名義對於義務人之概括繼承人亦有效力,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執行處似得依據原執行名義對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分別經法務部以 92 年 9 月 1 日法律 字第 0920035861 號及 93 年 8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30033566 號函釋 在案,另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其解釋範圍並不 及於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因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 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此觀該解釋文 及解釋理由書甚明。從而,法務部 93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30002 399 號函、財政部 93 年 5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1111 號函及行 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臺財字第 0930034206 號函等,係各該機關專 就義務人死亡之違章罰鍰可否就其遺產強制執行所為之函文,尚難比附援 引認行政罰鍰以外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均具一身專屬性。查本件 義務人滯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並非行政罰鍰,義務人於行 政執行處執行中死亡(死亡日期:95 年 9 月 4 日),參酌前揭規定 、解釋及函釋意旨,該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無法律規定不得繼承,無 一身專屬性,於義務人死亡後,自得為繼承之標的,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函復移送機關略以並未受理被繼承人即義務人之繼承人向該院聲明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異議人亦未提出已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據,移送機關 及臺北市監理處並陳明由異議人承受本件執行程序,從而,行政執行處執 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薪津債權,核無不合。
依本法第73條第2項變賣之貨物其滯報費及滯納金之計徵方式釋疑
發文 97.01.08
補徵之贈與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原贈與稅滯納金及利息不得改向受贈人徵收
發文 9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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