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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房地自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所稱之特種貨物,自不應課徵特種貨物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乙、罰鍰部分:(一)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本件上訴人於100年6月19日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系爭房地,本應依前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報繳特種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當然不符合條第2款規定;原告出售系爭房地另外租屋,且非以換屋為前提,不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立法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7條至第12條已就特種貨物及勞務之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分別定有明文,不容許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方式變更法規規定,且就是否非屬特種貨物之事實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而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如前述,即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文後段所稱「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0年7月24日,原告透過永慶房屋仲介出售系爭房地,而系爭房地,應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範疇,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因此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依上開法條規定,一經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情形者,即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特種貨物,而毋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亦不應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要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係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5條授權財政部而訂定,該施行細則第25條係規定互易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銷售價格之認定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系爭房地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特種貨物: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係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關於臺南市舊房地部分,涉及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地之銷售是否符合行為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而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特種貨物,應免徵稅賦且無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本稅部分:1.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立法理由、同條例第3條規定可知,房屋及土地均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賦稅署宣導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答客問(Q&A)」係賦稅署函請各國稅局,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適用所為之宣導,該答客問第105題之情形與本件情況有別,無法比附援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相關錄音為憑,顯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並未宣導,政府考照合格專業代辦人士無知悉管道,致簽約日前未詳細告知相關規定云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拘束,需額外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等情,戊○○證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問題是由何人去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10。」分別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一)按行為時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6條第1項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經被告查獲,以原告出售系爭房地時持有期間未滿1年,且未辦竣戶籍登記,核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明定特種貨物之項目及除外情形,納稅義務人有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即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原告訴稱其出售系爭房地幾乎無獲利,且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第1次查獲,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應以漏稅額之0.25倍裁罰始為適當乙節:1.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5.依舉重明輕法理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若單獨所有房地1戶之自用住宅所有權人,尚可因同條第2款規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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