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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規費可分為行政規費、使用規費及一般學理上所稱「特許規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許可辦法第9條第1項就經營免稅商店徵收費用性質為特許規費:按特許規費係指對於法律原則上禁止之行為,例外的特別許可人民經營,獲得特別許可者所應繳納之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名為裝卸管理費之特許規費,其名義上或實質上之負擔人應為何人,與上開定性無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4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至於上開名為「裝卸管理費」之特許規費,其名義上或實質上之負擔人應為何人,其實已與上開定性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仲訴更㈠字第1 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以基隆港管理機關之身分,要求從事裝卸業者交付特許規費,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上訴人如有不服,應尋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00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該權利金係屬公課(國家基於法律之授權,以財政收入為目的,對人民所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統稱為公課)之性質,類似特許規費(係授與特許權利或行使特許權利之對價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伊以基隆港管理機關之身分,要求從事裝卸業者交付特許規費,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上訴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以:伊以基隆港管理機關之身分,要求從事裝卸業者交付特許規費,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被上訴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以其立於基隆港管理機關之身分,要求從事裝卸業者交付特許規費,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為抗辯,要無足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云云,委無足採,謹陳述於後:⑴有關公賣利益之性質,係國家對於原則上禁止之事務,例外的授與特定人民特定之權利所課徵之對價(即管制特許規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公權力機關因申請而對於特定人提供特定之『行政』給付:①此處所稱之行政給付,其內容主要可以分成三類,分別為「行政規費」、「特許規費」與「使用規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按裝卸管理費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之「特許規費」,而非私法上「銷售」勞務之對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按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即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至該費用或損失當年度是否已確定無需給付或展延給付,或係特許規費,則非所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按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即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至該費用或損失當年度是否已確定無需給付或展延給付,或係特許規費,則非所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該權利金係屬公課之性質,類似特許規費,非民法第127條所述之普通債權之費用或損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既毫無例外均需依約定繳納裝卸管理費,而無同意繳納與否之決定自由,則形式上縱為簽立契約、書立同意書之方式,實質上高雄港務局仍一律依固定標準加以收取,自屬高雄港務局所課徵之特許規費性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以:伊以基隆港管理機關之身分,要求從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交付特許規費,係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被上訴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勞務之行為,並依同法第十四、十六條之規定計算銷售額,故系爭管理費亦包括在內,非以是否為規費區分應否課徵營業稅;又系爭管理費並非「行政特許規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9月1日遭被告否准後,直至104年12月7日才重新競標完畢,此頻譜客觀上相隔1年以上完全無法使用或閒置,故系爭行政處分不予原告換發執照,有違頻譜有效利用最大化及國家收取特許規費之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繳款同意書」並繳交裝卸管理費,而無同意繳納與否之決定自由,則形式上縱為簽立契約、書立同意書之方式,實質上高雄港務局仍一律依固定標準加以收取,自屬高雄港務局所課徵之特許規費性質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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