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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並開始營業之年度起,每年按各種電信業務之收費基準分別計算其應繳納之特許費數額,並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繳…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特許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 經營者之營業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取得該管稽徵機關之核准,並檢附該核准文件之影本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依其採…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 經營…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或由本會命其補繳。 前項退費或補繳,應自經營者繳納之日起,至…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6 條之 1預覽 ↗
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 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特許興建案件,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應不予核准。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5 條預覽 ↗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許可證明;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需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7 條預覽 ↗
經核准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如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核准。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規費法第 1 條預覽 ↗
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規費法第 2 條預覽 ↗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規費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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